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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限公司与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象行四字决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象行四决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象山**限公司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罚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决定。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象山**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象行四决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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