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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管权武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3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管权武,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1160.0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杨*山涂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29001元。2013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1160.0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杨*山涂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项由温州市**城分局与黎明街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罚款29001元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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