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金锡仓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金**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6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金**将非法占用的18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双溪**济组织,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182平方米房屋。2014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金**将非法占用的18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双溪**济组织,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182平方米房屋项,由温州市**城分局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