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非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谭**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70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谭**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非字第5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发现被执行人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