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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嘉善**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嘉善**护局不服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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