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嘉善**护局不服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平湖**护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平湖**护局与谭**执行裁定书
平湖**护局与平湖**塑厂执行裁定书
平湖**管理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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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嘉善**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兴**有限公司与海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善**护局与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嘉善县**出版局与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