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沈*拒不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善环罚农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奶牛养殖、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