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其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环罚字(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善环罚字(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