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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公安局与周**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安吉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周**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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