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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限公司与湖州**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州**护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湖州**护局认为,被执行**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立案当日,单位处正常生产,圆锥机和1号振动筛配套的2套布袋除尘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导致布袋除尘大气污染物处理装置未能正常运行,造成加工现场扬尘严重。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湖环罚(201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湖环强催(罚)[2015]9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护局作出的湖环罚(201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护局作出的湖环罚(201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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