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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德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德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9月22日,被告德清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及法律依据。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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