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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监督局与腾天(浙江**有限公司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腾**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德清**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德**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湖德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腾天(浙江**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腾天(浙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腾天(浙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腾天(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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