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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出版局与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被执行人罗**不完全履行其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善文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的结果是:1.责令停止营业;2.罚款15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文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善文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为:当事人罗**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营业为目的,在嘉善**华都广场6号楼开办“嘉善星歌娱乐城”,提供卡拉OK消费服务,于2014年9月被查获。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善文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营业;2.罚款15000元。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已缴清罚款,但未自觉停止营业。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催告后仍未履行。

在审查期间,本院分别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查看了现场。申请人表示,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营业是取缔的具体内容。罗*林述称,该场所已取得消防、环保批准,并已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为嘉善星歌娱乐城。经现场查看,嘉善星歌娱乐城位于施家北路华都广场南侧,与杜鹃小学北侧围墙相距约30米,与教学楼相距约70米,中间隔有学校操场。杜鹃小学正门开设于南侧诸和路,在北面围墙西北角开有一后门,因诸和路较狭窄,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安排部分学生从该后门出入。

本院查明

另查明,根据**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2014)27号,2014年7月22日)附件3第21项的规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娱乐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据此,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7日作出善文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明显不足,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出版局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善文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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