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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嘉善**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诉被告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万*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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