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诉被告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万*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石**与嘉善**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湖**护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平湖**护局与谭**执行裁定书
平湖**护局与平湖**塑厂执行裁定书
平湖**管理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朱*与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嘉兴**有限公司与海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善**护局与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嘉善县**出版局与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嘉善**护局与嘉善恒**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