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金**与绍兴**办事处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执行裁定书
安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吉**管理局与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安吉**管理局与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绍兴**护局与浙江绍**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绍兴**源局与绍兴县**鸡养殖场、董**执行裁定书
绍兴**监督局与上虞市天天红酒厂执行裁定书
绍兴**护局与绍兴忠**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绍**利局与绍兴越城**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