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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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