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护局与浙江绍**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绍兴**护局申请执行浙江绍**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暂缓执行,待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绍市环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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