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诸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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