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溪**源局与兰溪市**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兰溪市**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土资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3、4项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内容中的第1、3、4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行政诉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兰土资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4项内容,

二、其中第1、3项内容由兰溪**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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