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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3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村西侧、村综合楼北侧地块动工建设村综合市场,至2014年5月,建成占地面积2392.9平方米的综合市场并营业。2014年8月,何**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村宗塘自然村村中心地块动工浇筑水泥地,至该月下旬,建成占地面积779.1平方米的水泥地面,用作该村健身场地。何**委员会两次建设总用地面积3172平方米。综合市场地块具体四至:东靠路,南靠路,西靠路,北靠空地。健身场地地块具体四至:东靠房屋,南靠水塘,西靠空地,北靠空地。上述地块都为廿三里街道何宅村集体土地。经核对,上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水田578.5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28.5平方米,建设用地321.3平方米,其他土地184.1平方米,园地759.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2460.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711.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3172平方米的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限期拆除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委员会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委员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60.9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对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委员会非法占用的578.5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罚款,计16198元;对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委员会非法占用的2593.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18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6806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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