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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费**(浦**峰纸盒加工厂)作出的浦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行政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浦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浦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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