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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吕*仙诉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衢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吕*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仙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被上诉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的法定代表人余水陆、委托代理人陈*及吴**,被上诉人衢州钢**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仙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衢州钢**限公司就与案件相关的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实质争议已化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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