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义**护局与吴**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吴**未批先产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武义**护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武环罚(2014)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护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准予执行,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u0026ldquo;点对点u0026rdquo;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名下账户未发现有存款,名下无车辆等财产登记,被执行人吴**亦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武执非字第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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