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山**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毛**工商行政非诉一案,江山**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江工商案字(2014)第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管理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支付罚款6000元整。在审查中,被申请执行人毛**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2015年4月27日本院对未执行部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毛仁标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等为由请求且同意该案未执行部分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江工商案字(2014)第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