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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护局与浦江恒**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浦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浦江**限公司作出的浦环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现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浦环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浦环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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