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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限公司与衢州**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衢州**护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2014年7月3日,衢州**护局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龙**保局执法人员对龙游**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200万支拖把、400万吨胶棉和五金工具生产线项目于2005年11月17日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后生产至今,但一直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衢州**护局认定龙游**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缴纳叁万元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衢环罚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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