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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祝**卫生行政非诉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江*公罚(201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支付罚款1000元。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祝**于2015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300元整。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祝**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等为由请求且同意该案未执行部分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江*公罚(201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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