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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山**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江山**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江土资执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支付罚款103206.6元。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罚款20000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周*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等为由请求且同意该案未执行部分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江土资执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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