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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山**管理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江工商案字(2013)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周**,为了扩大向江山市殡仪馆销售骨灰盒的销售量,分二次向原江山市殡葬管理所(殡仪馆)所长(主任)吴**行贿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江山**管理局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江山**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周**未主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江山**管理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江工商案字(2013)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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