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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朝飞诉浙江省公安厅**支队三大队一案行政二审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魏某某诉某浙江省公安**衢州支队三大队、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衢江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以准备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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