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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不服被告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需原告明确诉讼请求,故将诉讼材料退回原告。原告经补正,于2014年11月11日再次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本院于11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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