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市监案字(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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