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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源局与浦江**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浦江**限公司作出的浦土资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浦江**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浦江县黄宅镇刘铁村南侧的土地上动工建设一处钢结构彩钢瓦封顶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内容为:1、责令被处罚人浦江**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浦江县**体经济组织;2、责令被处罚人浦江**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土资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土资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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