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黄岩分局与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胡**作出的黄工商处[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和日用百货等商品销售的事实清楚,决定处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250元、罚款合计16000元、没收被扣押的巧克力棒等食品的处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胡利兵作出的黄工商处[2014]第5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部分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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