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动物卫生监督所以被执行人绍*以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肥**动物卫生监督作出东(动监)罚(2013)4号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肥**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东(动监)罚(2013)4号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动监)罚(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