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与被告芜湖县公安局、芜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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