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执行人李**、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鸠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非诉执行无为科越**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芜湖**卫生局申请非诉执行汪**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钱**与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治安处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钱顺*与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草专卖局与孙*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阚**与芜湖县公安局、芜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基**有限公司与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沈*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芜湖市华**责任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杨**与芜湖市公安局江北产业集中区分局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