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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草专卖局与孙*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烟草专卖局,以被执行人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芜)烟处(2014)第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草专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芜)烟处(2014)第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徽**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芜)烟处(2014)第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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