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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王**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局(镜)市监罚字(20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镜)市监罚字(20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镜)市监罚字(201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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