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诉芜湖**有限公司不执行芜土执法字(2008)41号行政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芜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所作芜土执法字(2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芜土执法字(2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没能明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地和相应违法建筑的四至范围,且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与“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存在矛盾,“其他设施”更是指代不明,故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芜土执法字(2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