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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非诉执行无为科越**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无为科越**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职工住房出租用于商业经营的行为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芜土执法(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芜土执法(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无为科越**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职工住房出租用于商业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交还土地658.92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658.92平方米(0.988亩)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合计19767.6元。该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芜土执法(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该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芜土执法(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芜土执法(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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