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基**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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