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493号申请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南执字第00493号申请行政处罚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李**与芜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后**与芜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阚**与芜湖县公安局、芜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基**有限公司与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芜湖市华**责任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安徽**限公司罚款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汪奔罚款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张**罚款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芜湖恒**限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陵**护局与南陵**有限公司申请罚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