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镜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南陵**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南环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环镜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镜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南环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