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局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芜无卫医罚(201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局作出的皖芜无卫医罚(201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皖芜无卫医罚(2014)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