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陵**护局与安徽省**有限公司申请罚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南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护局申请执行的南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