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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无为县某某工厂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无为县某某工厂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无)市监罚字(2014)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无)市监罚字(2014)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无)市监罚字(2014)49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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