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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市场局与鹤毛乡某某卫生室药监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市监罚字(2014)5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无为县市场管理局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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