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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卫生局申请非诉执行汪**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卫生局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汪**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执业的行为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皖芜鸠卫医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芜湖**卫生局作出的皖芜鸠卫医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芜湖**卫生局以被执行人汪**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执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2000元。该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皖芜鸠卫医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22日送达了被执行人,同时告知其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该局申请执行罚款本金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芜湖**卫生局作出的皖芜鸠卫医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局作出的皖芜鸠卫医罚(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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