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以被执行人胡**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局皖芜镜卫医罚(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作出的皖芜镜卫医罚(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皖芜镜卫医罚(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