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凤台县公安局、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王**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王**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南**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淮南**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杨**与当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菊花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涂**利局与钱珍年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涂**利局诉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涂**利局与孙**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