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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凤台县公安局、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凤台县公安局、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王**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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