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程**不履行淮工商处字(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南**管理局作出的淮工商处字(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管理局作出的淮工商处字(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